项目概况
中卫市直属幼儿园2024年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宁夏盛弘益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卫市东关新村132号营业房)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08月05日 15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NXSHY(ZC)-2024-08
项目名称:中卫市直属幼儿园2024年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0.0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NXSHY(ZC)-2024-08
2.项目名称:中卫市直属幼儿园2024年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二次)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预算金额:折扣率 (据实核算)
5.最高限价(如有):折扣率 (据实核算)
6.采购需求:
采购标段 | 标的名称 | 数量 |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 | 预算金额 | 备 注 |
中卫市直属幼儿园2024年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一标段(二次) | 粮、油、鸡蛋类和调料采购及配送服务 | 1 | 详见磋商文件 | 折扣率(据实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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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直属幼儿园2024年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二标段(二次) | 果蔬牛奶类采购及配送服务 | 1 | 详见磋商文件 | 折扣率(据实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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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直属幼儿园2024年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三标段(二次) | 肉和水产类采购及配送服务 | 1 | 详见磋商文件 | 折扣率(据实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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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一年
8.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否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应提供以下材料;
(1)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如投标投标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
(2)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提供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或相关证明材料;
(4)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或相关证明材料;
(5)提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或相关证明材料;
(6)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函或相关证明材料;
(7)投标人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8)投标人信用承诺书。
(9)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符合条件的供应商须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 10 )投标供应商须提供有效期内《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 。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中小微企业参加宁夏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参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宁财(采)发〔2022〕275号)文件执行;
(2)监狱企业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应提供证明文件;残疾人企业应提供声明函,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建立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宁财(采)发[2021]271号文件执行;
( 4 )投标人为分支机构的不允许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但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允许分支机构在总公司授权的基础上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授权方式以项目授权为主。
3.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 是
4.所有潜在投标单位均可就三个标段投标,但只允许按照标段顺序中一个标段,放弃后续标段中标权。
5 .合格投标人的其他资格要求: 无
三、获取磋商文件
时间 :2024年7月23日至2024年7月31日(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 08:00 至 12:00,下午 14:30 至18: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 :宁夏盛弘益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卫市东关新村132号营业房)
方式 :报名成功后邮箱获取
售价 :0.00 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 2024年8月5日15点30分(北京时间)(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 10 日)
地点 :宁夏盛弘益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卫市东关新村132号营业房)
五、开启:
时间: 2024年8月5日15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 宁夏盛弘益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卫市东关新村132号营业房)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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